青岛企业应该如何面对商标撤三,什么是商标撤三

 
 

商标撤三

“商标撤三”的法律规定出现在1982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近年来,随着商标申请的流程进一步优化,商标申请量有了大幅度增长,2018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就已经达到3142.8万件,累计注册量1939.5万件,有效注册商标上1680.7万件,同时商标撤三案件数量也有了大幅度提升。

有些撤三案件是为了正常商业活动需要,有些也成为商业竞争打击对手的重要武器。所以申请商标撤三的可以是任何人,只要有发现某个注册商标长达三年时间未使用,就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无效该商标。

一般来说,持标人自行申请商标撤三可能是出于企业商标战略考量,但很多事时候,会有人提出恶意撤三,在这种情况下,持标人要如何应对呢?

面对商标撤三的应对办法有两种,一是如果该商标真的在三年内没有使用过,那这枚商标救不回来了;二是如果该商标有在使用,但并不是持续三年使用的情况,那么持标人可以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明自己在三年内使用过商标。如果证据没有足够的说服力,那持标人还可以向商评委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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